1、招标
1)项目建档(说明:办法第十三条)
2)发布招标公告及变更公告(说明:办法第二十五条 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),并规范了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;(说明:办法第十五条)( 同步“中国采购与招标网”)
3)上传资格预审文件/招标文件(含澄清或修改)(说明:办法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九条)
4)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制: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;(说明:办法第二十六条)
5)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,可重新招标;(说明:办法第二十七条)
2、投标
增加联合体投标相关操作;(说明:办法第四十二条)
3、开标
1)开标不足3家,需重新招标;(说明:办法第四十六条)
2)填写开标记录(说明:办法第四十八条 、第四十九条 )
4、评标
1)抽取评标专家:抽取时间不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;采用“自动抽取手机短信通知系统”(说明:办法第五十一条)
2)评标时间的限定:开标当日评标,特殊原因开标后48小时开始评标;(说明:办法第五十五条 )
3)中标候选人: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,并标明排序。 (说明:办法第六十六条)
4)评标委员会组成: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,其中经济、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/3.(说明:办法第五十条)。
5)评标专家评价(说明: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三款)
5、评标结果公示
1)公示期:不得少于3日(依法必招);(说明:办法 第六十七条)
2)因异议变更原评标结果的,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。(说明: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)
6、中标
1)中标结果公告的发布:(说明:办法第七十条)
依法必招:候选人排名中选其中一名为中标人;
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: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;
使用外国贷款、援助资金的项目,招标人应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。
2)中标通知书:招标机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(说明:办法第七十二条)
7、归档:
1)数据存档(说明:办法第七十三条)
2)合同签订(说明:办法第七十六条)